the Discipline of the Sacraments, Section for Sacred Music
彌撒用歌曲須經主教團審核批准,特公布以下要點:
彌撒禮儀歌曲審查要點
一、前言
根據教宗保祿六世,於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所頒布之「聖禮中的音樂」訓令指出:「所謂聖樂,即指形式高雅及神聖,為舉行崇敬天主的儀式,而做的音樂。」(註一)。當今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延續前任教宗及梵二公會議的教導,強調禮儀音樂的神聖性,應同時具有祈禱、尊嚴、美感的特點。因此不是任何音樂形式都適於禮儀慶典中(註二)。
依照新訂《彌撒經書總論》的指示,為了確保禮儀的神聖性,彌撒中所用的聖樂,包括歌詞和曲調均應經由主教團批准(見總論nn48,87,393)。因此主教團成立了彌撒禮儀歌曲審查小組,並擬定以下之「彌撒禮儀歌曲審查要點」。其他舉凡熱心敬禮、各類神工、教友生活、善會祈禱及活動團康等歌曲,則不在此審查之內,但也不可轉用在彌撒禮儀中,更清楚的說,就是:凡不符合以下審查要點者,不宜在彌撒中詠唱。
二、審查要點
(一)歌詞部分
1.原則上應完全應用禮儀所提供的經文:常用經文(垂憐曲、光榮頌、信經、聖頌、天主經及羔羊頌)應按照法訂譯文(即感恩祭典中所載者),不得任意增刪,或以其它歌詞取代。
2.專用經文(進堂詠、答唱詠、歡讚曲、獻禮詠、領主詠)歌詞應直接取自聖經章節(註三),或根據聖經章節重新編寫。其它由私人編寫而非根據聖經的歌詞均應由主教團批准。
3.專用經文歌詞的編寫應能配合禮儀進行之用,即配合各部分的性質,就是合乎「對唱曲」(antiphonale),如進堂詠、獻禮詠、領主詠;或「答唱曲」(responsoriale).如答唱詠、歡唱曲等的形式。
(二)歌曲部分
1.曲調應按中文語言的特性─「聲調的抑揚、字團的律動」而創作,使人能聽得明白。(註四)
2.曲調應配合禮儀行動的需要使用適當的速度、節奏和曲風,尤其不得應用流行通俗之曲風。(註五)
3.常用經文曲調創作時宜按經文直接譜寫,若因歌曲發展需要而重複某些詞句時,也應按教會訓導慎選。(註六)
4.專用經文的譜曲應與禮儀行動相配合。(如前(一)之3所述)
5.額我略歌曲仍享有特殊地位,教宗在其手諭中表示:歌曲越接近額我略調式,就越顯得神聖並適於禮儀之用。(註八)
三、維護適當的聖樂
為了整頓並促進禮儀聖樂,教宗在其手諭中,要求聖禮部及宗座聖樂學院特別注意此項問題;並且提醒主教團要盡心檢驗禮儀歌曲的歌詞,並對適於禮儀用的曲調予以特別的關注和鼓勵。(註九)鑑於歌唱在禮儀中的重要性,因此,
(一)寄望於作曲者:
1.研讀教會對聖樂的訓導,如《論聖禮中的音樂》、《禮儀憲章》等。
2.讀彌撒禮儀,尤其歌唱部分的意義和功能。《彌撒經書總論》不可不讀。
3.具有「教會意識」和「祈禱精神」。
(二)寄望於選曲者:
1.選唱適當的、與禮儀結合之歌詞。不可只注意會眾是否會唱。
2.與禮儀季節、慶節,彌撒各部分行動相配合的歌曲。不可僅以好聽為標準。
(三)為彌撒用的新曲、新歌,請交由主教團禮儀歌曲審查小組,經主教團批准後使用。
註一:見禮儀聖部訓令《聖禮中的音樂》p.1,4條。(主教團八十二年五月修訂版)
註二: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論聖樂自動手諭「聖樂在禮儀中的適當角色」(見英文羅馬觀察報週報28/01/04版,nn.3,4)。
註三:見禮儀及聖事部訓令《羅馬禮儀與文化互融》p.14,23條。
註四:「聲調的抑揚」即指中文語音「平、上、去、入」的特性,「字團的律動」即指字團的重音應與曲調之重音相結合,而譜出的節奏。
註五:當禮儀進行時,歌唱常伴隨禮儀行動,如歡呼、遊行、分餅等,歌曲的譜寫應與正在進行的禮儀行動相結合,且避免引進一般通俗歌曲曲風
註六:特別注意「信經」的譜曲,因它與一般歌詞性質不同。另:天主經譜曲時也應包括其引言、附禱經及結束詞。
註八:見彌撒經書總論41號;教宗手諭,同(註二)n.12.
註九:見教宗手諭,同(註二)n.13;彌撒經書總論393號。
主教團2004常年大會決議實行 / 2008年修正